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院〔2017〕3号
马克思主义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钻研,以更加上进务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研究生在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而获得的政府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发展研究奖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类型与要求
第四条 政府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为获奖单位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奖(印章带国徽)。
第五条 科研论文: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七条 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为获奖单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奖励。
第八条 上述各类相关学术成果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具有的学科与专业方向。
第九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院外导师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发文或获奖,导师没有标明二级单位的,若研究生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主义学院在籍研究生实质性参与了相关研究工作,并在论文或获奖成果证书中具有姓名排序,也应根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单位:元/项)
类别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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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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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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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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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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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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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
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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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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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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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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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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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研究生排名情况给予奖励:排名第一的全额奖励;排名第二的按奖金额度的5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奖金额度的20%奖励。奖项中若有多名研究生获奖,请奖总额不超过该项奖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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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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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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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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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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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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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科研论文(单位:元/篇)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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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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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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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的T1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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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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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篇论文按最高等级奖励。
2.期刊类别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3.T5类别期刊的奖励对象仅限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予奖励。
4.T5类别期刊中属于C刊的奖励1000元/篇,不属于C刊的奖励500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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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的本领域T2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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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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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的本领域T3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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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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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的本领域T4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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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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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的本领域T5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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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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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单位:元/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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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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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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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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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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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研究生排名情况给予奖励:排名第一的全额奖励;排名第二的按奖金额度的5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奖金额度的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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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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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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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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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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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单位:元/项)
类 别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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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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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
计划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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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或
专业技能
竞赛(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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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或
专业技能
竞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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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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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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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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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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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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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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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奖团队全部为研究生的,奖金按团队一次性奖励;
2.若获奖团队由本科生、研究生组合而成,奖励对象限于研究生,且奖励金额按照研究生获奖者占获奖团队人数的比重作为奖励系数,乘以团队奖励总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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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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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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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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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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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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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等奖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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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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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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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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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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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等奖或(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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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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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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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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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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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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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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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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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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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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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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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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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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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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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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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等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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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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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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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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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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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研究生根据学校研究生院有关通知要求,参加其他全国性学术创新竞赛活动,并取得相应成绩的,均按照学科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后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申报表》,向学院申报并提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无异议后,在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汇总表》,连同成果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报学院存档。
第十六条 学院复核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成果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回所发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在校期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